劳动合同管理6个风险提示
一、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二倍工资如何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规范
二、订下合同时明确要求劳动者提供更多借款的信用风险
一些劳动部门在招工劳动者时明确要求劳动者提供更多借款,否则未予破格。劳动者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劳动部门服劳役劳动者,严禁扣留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它身份证明,严禁明确要求劳动者提供更多借款或是以其它为名向劳动者缴交钱财。
第8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以借款或是其它为名向劳动者缴交钱财的,由劳动者政府部门勒令时限返还劳动者生前,并以另加五千元以内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判处罚金;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应分担索赔责任。
三、劳动者合同中违规签订合同实习期且实际履行职责的索赔信用风险
依照劳动者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劳动者合同时限三个月以内反感一年的,实习期严禁少于一个月;劳动者合同时限一年以内反感三年的,实习期严禁少于二个月;三年以内一般来说时限和无一般来说时限的劳动者合同,实习期严禁少于六个月。同一劳动部门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签订合同一次实习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时限的劳动者合同或是劳动者合同时限反感三个月的,严禁签订合同实习期。
实习期包涵在劳动者合同时限内。劳动者合同仅签订合同实习期的,实习期不成立,该时限为劳动者合同时限。劳动部门违背前项明确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实习期的,由劳动者政府部门勒令撤废;违规签订合同的实习期早已履行职责的,由劳动部门以劳动者实习期母亲节薪水为标准,按早已履行职责的少于原则上实习期的期间向劳动者缴付索赔金。合同规范
四、劳动者合同中随便签订合同酬金条文无效信用风险
依照劳动者合同法的明确规定,雇员分担酬金仅指两种情况,1)公司为雇员提供更多工作方案额外费用用,对其展开专业职业专业培训,且签订合同即未,雇员违背即未签订合同的;酬金下限以额外费用为依据;2)雇员违背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合同的。除此以外,不能签订合同酬金。
五、违规解除合同的索赔金信用风险
劳动部门单方解除劳动者合同需符合原则上条件,且有充分的证据。另外,还需遵循原则上程序,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依照《劳动者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部门违背前项明确规定解除或是中止劳动者合同,劳动者明确要求继续履行职责劳动者合同的,劳动部门应继续履行职责;劳动者不明确要求继续履行职责劳动者合同或是劳动者合同早已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劳动部门应依前项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缴付索赔金,即依前项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缴付索赔金。
六、拒不出具解除或中止劳动者合同证明的索赔信用风险
依照劳动者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部门应在解除或是中止劳动者合同时出具解除或是中止劳动者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部门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是中止劳动者合同的口头证明,由劳动者政府部门勒令撤废;给劳动者造成侵害的,应分担索赔责任。社会保险法对此也展开了相应的明确规定,劳动部门在中止或是解除劳动者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中止或是解除劳动者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部门应依法分担索赔责任。合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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