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合同管理系统设计方案(四)合同变更和合同管控
合约从皮先卡到签定、管理再到最后继续执行,依次相关联后面两篇的合约审核业务流程、合约的线上管理和合约的财务报表结构设计和第一集的合约更改和控管。第一集主要就如是说合约的更改和合约的控管,做为合约管理系列产品的结束。
一、合约更改
在聊合约更改以后,他们先要确切地晓得:事实上并不存有合约更改。更改是将旧有的更改为其它的,这份合约签定之后,或者继续执行完,或者中止合约,不存有更改讹传,即对旧有合约进行修正。
但存有更改合约,即通过捷伊合约来对旧有合约文本做补足表明,而这些补足表明文本事实上是这份捷伊合约,那个更改合约用法许多,五子合约、协定书之类。在该书中他们全数就先叫协定书。
合约没有更改讹传,但他们的合约管理库中的合约文本可以更改,即即使协定书的造成,旧有合约文本的部份文本会有更改,如市场主体、签订合同的文本、合约数额之类。
1. 数额适当调整
合约签定完,在继续执行的操作过程中,即使这类其原因引致须要修正合约的数额,如原合约数额为100W,他们签定完协定书后,须要将合约数额修正到80W,那个附带协定对合约数额的负面影响就是原合约数额适当调整。
2. 数额若二
和数额适当调整恰好相反,原合约数额100W,协定书明确规定,须要将合约数额修正到120W,该协定书对合约数额的负面影响则为数额若二。
3. 其它修正
协定书的签定也有可能而已明晰了合约中部份不明晰或是须要更进一步明晰的文本,而不负面影响原合约数额,他们记账到其它修正中。
这儿须要表明的是:这份协定书中其它修正和数额的若二或是适当调整可能是成对再次出现的,即再次出现其它修正+数额适当调整或是是其它修正+数额若二,额,好似句专业术语,但又不是专业术语,买回合约中,有可能再次出现若二或是适当调整与此同时再次出现的情形,他们如前所述原合约数额对照方可。合约管理
当一个合约附带协定再次出现之后,旧有合约文本会出现许多更改,他们须要并行去修正合约管理控制系统中注册登记的文本(合约附带不容许更改),这儿有三种情形须要考量。
1)协定书和原合约都施行
这种情形比较常见,协定书签定之后,旧有合约继续施行,毕竟协定书是如前所述原合约的。
2)协定书引致原合约失效
这种就比较特殊了,协定书签定之后,旧有合约全数失效,这儿就比较麻烦了,即使正常情形下,协定书如前所述原合约,原合约失效、协定书也失效,但如果协定书不施行,原合约怎么会失效。
这儿他们不展开讨论了,下面他们如前所述合约控管再细说。
二、合约控管
合约控管和合约管理有区别,合约的控管是如前所述合约管理,连管理都没有,根本没办法谈控管,当然合约控管是须要和项目或是其它文本结合起来,他们这儿不做展开,后续的文档中他们会将这一块的文本结合进去。
合约控管必须是控制系统+人为三种并行,不能完全交由控制系统来控制,毕竟合约签定有固定数额和非固定数额三种(当然有些合约根本不涉及钱,那么就当成固定数额吧,数额为0,这儿他们主要就讲固定数额的合约控管,非固定数额的他们简单了解方可。合约管理
1. 合约状态
合约一定要控制状态,失效的合约不应该被操作,继续执行完成的合约不应该被操作……
2. 合约数额控管
在合约签定的时候,双方是会明晰合约的数额和收付款类型,这儿的控管分成:签定时,数额分级审核、继续执行时收付款数额不能大于合约签定数额。
签定时分级审核:当合约的数额大于某数额的时候,他们的审核应该更加严格。
继续执行时,收付款数额不能大于合约数额:对于付款合约来说,他们须要控制的是:申请付款不能大于合约未付款数额,总不能100W的合约,申请付款120W吧;对于收款合约来说,他们须要控制的是:申请开票数额不能大于合约未开票数额,总不能100W的合约,开120W的票吧,当然如果100W的合约收了120W,那赚大发了。
3. 合约期数控制
合约收付款的时候,固定数额基本会有相关联的期数,可能一期,可能好几期,在合约期数控制的时候,须要考量是否超时和申请付款应该按照期数来进行(不然合约的收付款计划将形同摆设)。
是否超时:合约的应收应付时间确定之后,他们应该严格的继续执行,再次出现异常情形的时候,他们就要考量是否审核的时候,预计收付款日期填写是否合理,业务是否再次出现异常。合约管理
按照期数继续执行:为了方便,他们可能会只管总数额,不考量按照期数来,但为了合约管理能更好地继续执行,建议按照期数来控制,即第一期没有付完,就不应该付第二期,当然可以合并两期或是多期。
4. 条款控制
合约签定的时候,收付款都是有条件的,条款的控制,主要就目的是反推业务继续执行情形,这一块情形比较复杂,每一个企业的情形都不尽相同,只做一个简单的举例:如合约签订合同,控制系统上线付第二期款,到时间了,合约钱没有付出去,那个时候他们就要考量是否是即使项目继续执行再次出现了问题。
5. 非固定数额的合约人为控制
对于协定类的合约,他们纳入到控制系统控管中的话,也不是不行,而已会比较麻烦,所以建议人为控管。如:合约签定的时候,协定类的,不应该要求申请人填写合约的总数额,合约的收付款期数……这样会让申请人很难受,与此同时会引致须要不断的人为修正合约的数额,更合约控管带来不便。
三、合约更改&合约控管
合约更改如何修正合约管理控制系统中的线上数据,其实跟他们的控管策略相关,如果他们控管对象都是原合约,那么他们就须要根据协定书来修正旧有合约线上注册登记的文本,如合约的数额,合约条款之类;如果他们将协定书当成捷伊合约,那么就可以不用考量修正旧有合约文本,当成两个合约来管理方可。合约管理
修正VS不修正:
修正的情形下控管比较方便,协定书真就只做为协定书。将协定书做为附带文本,关联到原合约中(只要在原合约中能查到有协定书就可以了)。
不修正的情形下,控制比较麻烦,就比如合约的数额适当调整,对于协定书来说,合约数额肯定是正的,而已有句话告诉你要把旧有合约数额减少,付款、收款都难以控制。
个人建议将合约的协定书就做为协定书,不做管理,根据协定书修正旧有合约管理控制系统中的信息,让附带协定能被找到方可。
四、结束语
合约的的更改不存有,但他们可以根据协定书的文本更改合约管理控制系统中记录的文本。合约控管很重要,合约审核、继续执行等都要依托于合约控管。没有合约管理则控管难落地,没有合约控管,合约管理形同虚设。在合约管理控制系统中,须要与此同时考量管理和控管。
整个合约管理相关文本基本结束,在实际中,他们会遇到许多情形,希望合约管理系列产品文档能为大家在结构设计合约管理控制系统时提供一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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