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履行管控规范:合同变更、履行验收、违约处理、纠纷处理
一、合约更改管理配套措施
合约更改管理配套措施
第1条 目地。
为保证合约协定的有效率履行职责,尽早辨认出合约协定中不规范化、片面的情形,保护公司权益,防止或增加因偿付或纷争给公司增添的经济损失,特制订本配套措施。
第2条 通则。
本配套措施适用于于公司大部份合约协定的更改管理。
第3条 合约协定更改的流程。
1.销售业务委托人在合约协定履行职责操作过程中假如辨认出合约协定条文不以为然,须要展开更改,则应向财务主管提出申请更改合约协定。
2.各财务主管和高级顾问负责管理对销售业务委托人明确提出的更改合约协定的提出申请展开审查。
3.高级顾问负责管理向副总经理明确提出更改合约协定意见建议。
4.更改合约协定意见建议经副总经理审核后,由销售业务委托人向合约协定旁人明确提出更改或解除合约协定的明确要求。
5.销售业务委托人和合约协定旁人商谈更改合约协定的条文,并将达成一致合约协定的口头协定提交给财务主管、高级顾问展开审查,审查此信后,由副总经理审核。
6.合约协定更改的口头协定获得各财务主管和高级顾问的审查、副总经理审核后,销售业务委托人和合约协定旁人签订合约协定更改的口头协定。
7.合约协定资料库管理相关人员负责管理看管合约协定更改的口头协定及金属材料。
第4条 更改合约协定即将到期难以履行职责的处置。
1.因更改的合约协定条文存有许云鹤公正、存有严重错误或旁人有诈欺犯罪行为等情形的,合约协定捷尔恩河管理职能部门应负责管理处置。合约管理系统
2.因更改的合约协定难以履行职责,对公司造成大的经济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予以宣判。
第5条 若合约协定双方对合约协定的更改产生纷争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约协定旁人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6条 本配套措施由公司行政部制定并负责管理解释。
第7条 本配套措施报副总经理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8条 本配套措施自20xx年1月1日实施。
二、合约履行职责环评制度
合约履行职责环评制度
第1条 目地。
为监督合约协定的有效率履行职责,防止或增加因偿付或纷争给公司增添的经济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通则。
本制度适用于于公司大部份合约协定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偿付、难以履约和延迟履约等犯罪行为的处置。
第3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对合约协定履行职责情形展开实施追踪并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4条 合约协定即将到期时,应及时与旁人办理相关清结手续,了结权利义务关系。
第5条 合约协定即将到期难以履行职责的处置。
1.因合约协定许云鹤公正、条文有误或旁人有诈欺犯罪行为等情形的,合约协定捷尔恩河管理职能部门应负责管理处置。
2.因合约协定难以履行职责,对公司造成大的经济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对原合约协定予以更改或解除。
第6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成立或指定独立的合约协定审查职能部门,保证合约协定有效率履行职责。合约管理系统
第7条 公司财务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合约协定条文审查执行结算销售业务。
第8条 凡未按合约协定条文履约的,或应签订口头合约协定而未签订的,或环评未通过的销售业务,财务职能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9条 更改或解除合约协定的审查流程与合约协定订立前的审查流程相同,解除合约协定还应当报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10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解释。
第11条 本制度报副总经理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12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施行。
三、合约偿付处置制度
合约偿付处置制度
第1条 为监督合约协定的有效率履行职责,保障本公司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于公司大部份合约协定发生偿付情形的处置。
第3条 合约协定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销售业务委托相关人员应随时跟踪合约协定的履行职责情形,辨认出合约协定旁人可能发生偿付、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等犯罪行为的,或公司自身可能难以履行职责或延迟履行职责合约协定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处置。
第4条 针对合约协定旁人偿付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置。
1.明确要求合约协定旁人继续履行职责合约协定
继续履行职责合约协定是偿付旁人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公司享有的法定权利,本公司有权明确要求偿付旁人继续履行职责原合约协定约定的义务。合约管理系统
2.明确要求合约协定旁人支付偿付金
合约协定旁人偿付的,本公司可按照合约协定约定明确要求偿付旁人支付偿付金。
3.明确要求定金担保
合约协定旁人偿付,本公司可按照合约协定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旁人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偿付旁人履行职责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偿付旁人不履行职责约定债务的,无权明确要求返还定金。
4.明确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合约协定旁人因不履行职责合约协定义务或者履行职责合约协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有权明确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由销售业务经办职能部门会同高级顾问与合约协定旁人商谈确定。
第5条 公司自身偿付的,销售业务经办职能部门或相关人员应与合约协定旁人商谈解决配套措施后,以口头形式上报副总经理,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职责有关义务。
第6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制定并负责管理解释。
第7条 本制度报副总经理审核通过后生效。
四、合约纷争处置制度
合约纷争处置制度
第1条 为防止或增加因纷争给公司增添的经济损失,保障本公司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约法》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于公司大部份合约协定发生纷争情形的处置。合约管理系统
第3条 合约协定履行职责操作过程中发生纷争的,销售业务委托相关人员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合约协定旁人商谈谈判,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4条 经双方商谈达成一致一致意见建议的,双方签订口头补充协定,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5条 合约协定纷争经商谈难以解决的,应依合约协定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6条 公司高级顾问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7条 纷争处置操作过程中,公司任何职能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约协定旁人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8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制定并负责管理解释。
第9条 本制度报副总经理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10条 本制度自20xx年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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